河北省地方標準《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開始實施
河北省地方標準《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DB 13/ 2934-2019)已報經省政府同意發布,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河北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標準適用于河北省內建筑施工、市政建設施工的揚塵排放控制與管理。公路施工、鐵路建設施工等揚塵開放源的排放濃度限值參照執行。
本標準要求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應符合表1的濃度限值。
表1 揚塵排放濃度限值
控制項目 | 監測點濃度限值(μg/m3) | 達標判定依據(次/天) |
PM10 | 80 | ≤ 2 |
備注:(1)本表中監測點濃度限值指監測點PM10小時平均濃度實測值與同時段所屬縣(市、區)PM10小時平均濃度的差值。當縣(市、區)PM10小時平均濃度值大于150μg/m3時,以150μg/m3計;
(2)縣(市、區)PM10小時平均濃度是指監測點所在縣(市、區)全部國省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實時發布的任何一小時PM10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標準對監測點的布設位置做出以下要求:
1、監測點位宜設置于施工區域圍欄安全范圍內,可直接監控施工場地主要施工活動。監測點位不宜輕易變動,以保證監測的連續性和數據的可比性
2、監測點位宜優先設置于車輛進出口處。監測點數量多于車輛進出口數量時,其它監測點位應結合常年主導風向,設置在工地所在區域主導風向下風向的施工場地邊界,兼顧揚塵最大落地濃度。
3、當與其他施工場地相鄰或施工場地外側是交通道路且受道路揚塵影響較大時,宜避開在相鄰邊界處設置監測點。
4、市政建設施工中的線性工程每個標段宜設置1~2個監測點位。
5、采樣口離地面的高度宜在 3 m~5 m 范圍內